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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阅读:192 日期: 2015-07-0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法规规定

一、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释义】“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该条规定在施行中现实争议颇多,关于突发疾病的起算点以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规定,以及如何界定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释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释义】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