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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工伤认定的答复(复函)

阅读:338 日期: 2015-08-16

苏州工伤律师(www.sz-law.net)整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苏州工伤律师注:通俗点讲,一般迟到早退的,在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苏州工伤律师注: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员工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均属于员工上下班途中。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苏州工伤律师注:作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活动,职工参加活动过程中致伤的,一般认定为工伤,包括体育训练、会议、娱乐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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