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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阅读:381 日期: 2015-07-30

张某于2012入职苏州市吴中区某服装加工企业,从事手缝岗位,双方签订有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份,张某在下午五点左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重医治无效去世。根据苏州交警支队吴中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与事故对方负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12月,受害人张某近亲属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0万余元,最终人民法院判令事故责任方承担本期事故65%的赔偿责任。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受害人张某近亲属可以就本期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但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龄已达52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受害人此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时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实中存有争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龄务工人员工伤问题的答复,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受害人近亲属通过详细咨询后,委托苏州劳动律师团队处理工伤认定事宜。

2015年3月份,我们苏州劳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精心组织证据材料,由周晓松律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5月初,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受伤事件为工伤,苏州劳动律师团队为委托人实现了工伤认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