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疾病的医疗期工资
企业如何支付劳动医疗期工资,是用人单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而导致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到劳动者医疗期工资待遇的法律法律规:
一、 1994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5条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6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2005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期工资应按如下顺序规定确定: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江苏病假工资计算应该是按当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的80%计算,包含社保,但不包含住房公积金。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