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 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本仲裁委员管辖的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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