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期未履行完毕,劳动者要承担违约金吗
2010年6月,王先生进入苏州某外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为期叁年的劳动合同。外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软件系统开发。入职后,因新产品开发需要,公司决定将其送往国外母公司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培训费用20万元,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王先生在海外培训结束后要至少为公司服务五年,如果王先生提前离职,不论什么原因,王某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011年6月,王先生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是,公司因产品项目定位不准,且市场经营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公司经营效益不好,且一时无起色。同时,王先生培训结束后,无令人刮目相看的技术成绩,公司私下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故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仍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公司认为双方服务期协议有约定,不论什么原因王先生离职,应承担退还培训费用。
2013年8月,公司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王先生违法服务期,要求承担违约金的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其与王先生依法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中就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在王某提前离职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王某则提出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公司不续聘,而非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最终劳动仲裁委未支持公司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履行服务期协议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服务期的约定内容是否合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否则,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服务期的权利义务并不能进行任意约定,要接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提供了上述培训,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强制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需双方协商。
与此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当然,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年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那么是不是只要服务期未履行完毕劳动者就必然承担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呢?依据合同解除的几种法律规定,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的解除权,若是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一般需承担服务期未履行完毕的违约金,否则劳动者一般无承担支付违约金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