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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下班后猝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亡

阅读:589 日期: 2015-09-08

昆山某企业劳动者小李在加班结束后回宿舍休息后,在睡觉过程中猝死,该劳动者死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亡)?劳动者2013年4月份入职该企业,工作岗位为电话接线员。该劳动者社会关系简单,基本是工作-宿舍两点一线生活。根据以往体检报告,劳动者无疾病,经尸检报告排除他杀可能。家属认为,小李死亡发生在用人单位宿舍,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将企业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企业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合计80多万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死亡原因不明,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死亡与用人单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死亡劳动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等。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情形,因此不属于工伤。但,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发现,用人单位在一审中未能要求提供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根据庭审调查,法院查明劳动者的死亡前的工作时间为下午四点的到凌晨十二点,后又安排劳动者加班一个半小时,劳动者加班后径直会宿舍休息,随后发生死亡,劳动者的死亡与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存在过度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劳动权,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