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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施行

阅读:371 日期: 2015-09-08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55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苏州市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整生育保险征缴费率

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标准

按照新《办法》,凡2015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增加8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增加生育津贴30天;同时增加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10天。生育津贴则以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

《办法》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三、调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和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其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执行,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2015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61416元的2%,即1229元执行。并且,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和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则不再需要参保人员生育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而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市社保中心提醒,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应凭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须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然后,女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到外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其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