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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阅读:383 日期: 2015-07-19
苏州劳动律师-周晓松律师整理:
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苏州劳动律师注:劳动者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
2、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如需更多帮助,请致电苏州劳动律师1585019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