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体检结果被判赔偿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体检结果,被判赔偿员工损失
张师傅在2006年左右进入某工业公司工作,张师傅工作岗位属于有职业病危害岗位,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从2011年开始,公司与市疾控中心签订了健康体检委托协议,由市疾控中心对公司职工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公司通知受检员工。自此,张师傅每年都会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体检后公司会通知劳动者体检结果,但是并不会将体检表格交给员工。在确诊患病前,张师傅从未被通知体检结果有问题。然而就在去年的体检后,他突然被市疾控中心告知确诊为尿毒症,必须直接入院治疗。
确诊后,劳动者花费医药费13万余元。其后,张师傅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赔偿了劳动者8万元。劳动者认为其患病与用人单位和疾控中心没有及时告知健康状况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法诉至人民法院。经鉴定,张师傅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鉴定机构认为,公司与疾控中心未告知体检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张师傅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对张师傅的体检结果负有法定告知义务。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疾控中心也有义务将体检结果告知张师傅。无论该体检报告异常项目是否涉及职业病,两被告均负有告知义务。鉴定结论表明公司、疾控中心未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组织复查的行为与张师傅未能实际复查治疗、最终发展成尿毒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两被告对张师傅均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若两被告其中任何一个履行该义务则可以避免或延缓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两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与张师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两被告过错责任较大,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判决两被告对张师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苏州工伤律师(www.sz-law.net)注:本起案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和疾控中心侵权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劳动者的体检结果负有法定告知义务。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疾控中心也有义务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疾控中心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