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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住院医疗费用能否要公司承担

阅读:649 日期: 2015-09-08

王某(以下简称“劳动者”)2012年9月入职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担任手缝岗位,工作地点在苏州吴中区。劳动者入职后,公司没有和服装制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王某依法缴纳任社会保险。

2013年1月由于用人单位的订单量大,劳动者每天加班加点超时严重,超过了每天3小时的法律规定。因缺乏必要的休息,劳动者生病入院治疗,住院费花掉1万余元,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医疗费无法得到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2013年2月,王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公司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了要求公司承担因没有缴纳社保导致的医疗费的损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仲裁请求。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确实存在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裁决用人单位在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支持了其他相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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