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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晓松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已逾七载,专注于劳动法服务领域。主要提供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竞业限制、工伤待遇赔偿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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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或者不愿随公司搬迁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阅读:597 日期: 2015-09-04

我(以下统称”劳动者“)自2010年6月进入苏州某公司工作的,公司的经营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就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明确。2014年1月,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某产业园新建厂房投入使用,公司计划2014年3月整体搬迁到苏州市相城区某产业园,公司新旧厂址距离很远,相距达40公里左右。

2014年春节后,公司口头通知公司要搬迁,请公司全体员工做好搬迁准备。公司没有发布如何书面通知,也未和员工协商搬迁事宜。劳动所在部门只是通过部门主管口头通知,谁不去新工厂的,可以提交辞职报告,但公司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家住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所以不愿意随公司变迁,因两地相距40公里,会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公司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企业整体搬迁而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苏州劳动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有权选择不随公司搬迁到苏州相城区并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企业搬迁的整体情况及劳动者的陈述分析,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工业园区的某一具体地点,而现在公司由原来的生产经营地址整体搬迁到苏州相城区某产业园,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已发生重大变化,符合该条中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且无任何经济补偿的,你可以拒绝到新厂址上班,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合法的经济补偿,公司强迫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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