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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晓松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已逾七载,专注于劳动法服务领域。主要提供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竞业限制、工伤待遇赔偿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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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阅读:328 日期: 2015-07-11

 我(以下简称“劳动者”)2012年6月入职一家外资企业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工作半年后,公司提出外派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约定了劳动者需在培训结束后在公司服务二年。培训结束在回公司上班3个月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想提出辞职,但公司提出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劳动者想问的是,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要承担多少违约金。

苏州劳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数额有相应的规定:

1. 专项培训费用指为该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的,并能提供费用凭证的费用;专业技术培训即专业性、技术性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一般性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不能约定服务期。

2. 服务期无上限限制,由双方协议决定。

3.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续订的,劳动者应当续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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