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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阅读:710 日期: 2015-07-05

所谓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的请求,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提到集体劳动争议,有必要和团体劳动争议作简单区分,团体劳动争议是指工会(没有组建工会的单位是劳动者推选的职工代表)因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因此两类争议事由差别的,我国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做严格区分,只要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必须经历的必经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处理规定主要有:

一、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以上的争议,或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二、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有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作出仲裁庭处理。

三、劳动者人数在10以上的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四、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最终解决争议。

有关团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争议。

二、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程序有: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协调处理方案。

3、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

4、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结束后,有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签字,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5、此类劳动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超过15日。

三、当事人的和平义务

1、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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