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用病退员工,是否为劳动关系
员工从原单位病退之后来到新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新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与新公司之间关系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看福建地区一个案例: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厦门某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原告支付被告张某劳务报酬5250元。
法院查明,张某是浙江省一县邮政局负责EMS的经理,后因病退在家休养,其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都还在该邮政局。
2013年8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到厦门某快递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张某主动离开公司。
2014年7月,张某以快递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仲裁委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5个月的工资2.25万元、加班工资3600元、5个月满勤奖1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元。
2014年9月,仲裁委裁决快递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1.3万元,支付经济赔偿金2250元。但快递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快递公司诉称,张某每月工资不高于2500元,并由公司包吃、包住。公司从未向张某承诺过给予其4500元的薪酬。
张某辩称,入职时公司经理亲口与其谈好工资之事,约定月工资4500元,全勤奖每月300元,每年缴纳保险。后来不来公司上班是因为快递公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还要经常熬夜加班,并拖欠了5个月的工资,因此,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原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到快递公司工作,故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
关于张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张某该项主张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关于内退人员、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各个省份操作细则上还是有所不同。江苏地区的规定,上述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