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工会义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通知工会的必要性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的重要性
苏州劳动律师为您整理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工会必要性的司法审查意见: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进行双重审查。一方面,劳动者应存在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就后者而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暂且不论,根据劳动者于原审中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经当地总工会批复同意建立独立工会,并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已通知过该公司工会,因此,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用人单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通知过工会,也应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苏州劳动律师提醒:上述司法审查意见表明在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尤其第二个案例,说明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是必经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并非可有可无。
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 即使解除合同的理由合法,但未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将构成程序违法,从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那么具体哪些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将解除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在上述解除情形发生时,建议咨询专业劳动律师处理,避免被司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产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不必说,对企业的用工管理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
二、未建立工会是否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在上述第二则案例中援引的司法解释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其中第十二条对单位通知工会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但在条文前加了限定语: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否就当然不用承担通知工会这一义务呢?
用人单位仍有通知义务,用人单位虽没有建立工会,但仍应采取通知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认定解除合同程序违法,进而需要支付赔偿金。
苏州劳动律师为您整理关于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的通知义务案例: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故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安排的通知,且在做出解除决定时也未履行相关的程序,用人单位虽主张其公司未建立工会,但是作为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其名下管理着大量的劳动者相较之其他用人单位更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用人单位虽坚称其没有建立工会,但仍应采取通知同级或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
三、未及时通知工会情况下有何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单位的通知义务,但也赋予了用人单位补正工会审议程序的权利。
因为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如果在起诉前,单位已经补正了工会审议程序,则单位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合法理由和合法程序行使自己的单方解除权,不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但在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时间点。因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仲裁前置程序,实践中对司法解释中“起诉前”的含义是指劳动争议双方申请劳动仲裁之前还是仅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本条将补正程序限定在起诉前,已经考虑了仲裁前置情况,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以充足的补正程序、弥补错误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只要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补正即可。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需要从事实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双重审查。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在起诉前补正工会审议程序,否则极易导致程序性违法,从而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败诉后果。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亦是促使用人单位合法使用解除权利的有力保障。 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意识到相关法律风险时,您可以咨询或委托苏州劳动律师为您提供专项劳动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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