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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副总经理岗位撤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阅读:511 日期: 2016-04-06

陈某于2010年10月入职甲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甲公司严重亏损,2012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原副总经理职责由总经理全权负责。

2012年1月甲公司作出《人事变动通知》,决定陈某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2012年4月陈某认为甲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解除合同事宜,甲公司抗辩因整体经营效益不佳,其公司基于严重亏损的现状进行了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副总经理岗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甲公司内部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曾提出与陈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公司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甲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撤销了副总经理职位,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原岗位的现实基础。鉴于陈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请求,陈某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违法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已经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并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此种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法院可向劳动者释明变更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则不予支持。在判定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审慎判定:一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执行性,诸如用人单位是否被注销或吊销、是否继续经营,劳动者的原岗位是否存在等因素;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已找到新的工作,入职新单位;三是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后,是否已办理工作交接、签订离职协议、领取补偿金等接受解除合同事实的行为;四是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在合理期限之内。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注:岗位被撤销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强调外部变化,用人单位具有一定被动性,按此理解,撤销岗位明显属于用人单位主观行为,企业亏损是商业风险,也难以认定为客观情况,企业如想裁员应采用经济型裁员。但是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变化,等于是扩大了该条适用范围。针对本案来说,副总属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聘任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有权予以解聘,界定为客观情况较为妥当,但一般普通劳动者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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