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采用停工维权是否合法
李先生系苏州某机械公司的生产车间员工,岗位为仓库管理员。2014年3月,公司车间员工因不满生产部经理,集体停工。机械公司与员工协商无果,2014年4月,公司以违纪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包括李先生在内的18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该解除合同决定,均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员工的经济赔偿金请求。机械公司不服,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一、李先生在内的18名员工存在集体停工行为,经公司多次敦促开工后仍未恢复正常生产。二、机械公司与2014年3月24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制定员工手册,公布了员工手册讨论稿,发放了员工征求意见表征求员工意见。2014年4月3日,公司在公司张贴公布了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4天或一年累计超过4天的,公司予以辞退。三、2014年4月2日,停工员工向苏州工业园区安监部门举报公司危险化学品存放有安全隐患。2014年4月3日,安监部门向机械公司提出整改要求:1、车间部分消火栓被堵塞,逃生出口门被堵,逃生通道被堵;2、车间使用油墨、酒精、丙酮等未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见相关警示标识、危害告知;3、车间内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设计职业危害岗位员工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进行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估;4、车间内危险化学品随意存放,无危险化学品仓库及防爆柜;5、厂房外隔间存放液化石油气,液体丙烷、酒精等;6、食堂区存放油墨等危险品,更衣室设置在空压机旁;7、车间管理较为混乱。2014年4月4日,公司向安监部门提出整改计划,承诺在近期展开整改。2014年5月4日,苏州工业园安监局向机械公司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发现公司在使用的化学品中可能存在二甲苯,乙苯,乙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等危害成份,喷砂岗存在铝尘,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问题,责令机械公司在2014年5月30日整改完毕。2014年5月16日,安监部门再次至万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第一次检查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原审法院认为,一、李先生参与联名向公司提出请求,与其他员工进行了集体停工行为;二、李先生2014年4月1日停工时的诉求是撤换管理人员和奖金发放,并未提及安全生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李先生应通过正常渠道沟通,依法维权而非通过集体停工的方式,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三、关于安全生产问题,本案中根据安监部门检查,公司虽存在危化品存放不规范等问题,但并未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案件部门也未责令公司停产整顿或撤出作业人员,不属于强令冒险作业情形。因此,李先生无合法正当理由参与停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其旷工,并据此在告知公会后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但公司自愿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李先生并非生产车间人员,其在相关材料签字只是要求奖金,并没有故意停止工作,不能工作的原因在于生产线停工,仓库亦无工作可做。李先生未参与安全生产问题举报,且一直坚守工作岗位,公司提供的录像显示李先生并未停工。二、员工手册形成程序违法,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员工平等协商确定,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未有新的说理,重复一审说理部分)。
以案说法:
一、本案中,机械公司指定的员工手册民主程序,违法行为明显,系为处理本次事件仓促指定,平等协商程序存在瑕疵,员工知悉证据亦缺乏。
二、司法部门不支持员工通过停工方式进行维权,在公司资源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为平衡双方利益,最终支持了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