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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阅读:545 日期: 2015-12-03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先生自公司成立时起便聘任为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00余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李先生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先生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李先生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先生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先生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李先生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对内对外开展工作,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注:企业高管是介于雇主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较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特征,公司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法律适用,究竟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优先适用《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没有出庭应诉,不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最佳方式,公司完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否认总经理的欠薪主张。同时,作为公司高管劳动者的李先生,应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公司欠薪的证据,因为公司高级雇员取得和组织相关证据能力较强,在只有一份证明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