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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被指学历造假

阅读:316 日期: 2015-08-17

怀孕女职员被指学历造假遭解聘,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吴某于2009年7月入职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岗位为前台行政。吴某怀孕后,单位指认其学历造假,并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人民法院判决建筑设计公司恢复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2009年12月工资。

2005年至2008年期间,吴某在上海某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习,并于2008年1月毕业。随后,吴某与建筑设计公司签订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8月起,公司每月实际支付吴某工资1800元,至2009年11月31日。

2010年3月底,建筑设计公司称吴某应聘时简历叙述的“上海某学院行政管理专业07年大专毕业生”不属实,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吴某不服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决定,至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后经审理后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12月工资的裁决内容。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注: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的敏感期提出劳动者学历造假,将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

法庭上,吴某辩称,因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故提前转正享受工资待遇,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声称公司是在得知本人怀孕后,才想方设法寻找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她在应聘时填写的“行政管理专业”是按网上的固定格式填写,原因是网络设置的模块中没有对应“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但自己已将该情况告知公司,也提交了毕业证书,并无故意和欺骗的用意。

审理中法院查明,2009年12月1日吴某请事假5小时,同月18日请病假1天,至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早孕,随诊”。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间,吴某请病假。2009年12月21日,建筑设计公司出具退工单,并在通知上记载:“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庭审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吴某确实毕业于上海某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她在填写网络信息时因模块设置所限,无法填写该专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建筑设计公司表示没有审查毕业证书即录用了吴某,这不符合常理,也没证据证明吴某有严重违纪的情形,故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注:用人单位的单方解聘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