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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被通知“在家办公”,用人单位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阅读:727 日期: 2015-09-08

                                       销售经理被通知“在家办公”,用人单位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甲于2010年11月入职苏州市太仓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月固定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同时有权根据其销售业绩享受销售提成,双方还约定甲所获得的销售提成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一年。

2012年4月,公司向劳动者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内部临时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您自2012年4月起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公办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本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禁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之后,劳动者未再到公司上班。

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休假”决定,认为公司的无限期休假行为侵害了其劳动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通知劳动者“在家办公”时,并未列明所谓内部临时调整的具体事由,也未提供其它人员变动上岗地点的情况,同时又要求劳动者立即交还公司物品,实际上使得当事员工作为销售人员已经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公司表面上只是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日止,却未列明终止时间,这使得何时能够回公司上班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虽然公司表明劳动者在家公办期间待遇不变,但甲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销售提成,“在家公办”其待遇亦会受到显著影响。基于上述理由,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已经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该“放假”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

实践中,员工在被“放假”时,应充分注意维护自己合同权益,劳动者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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