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晓松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已逾七载,专注于劳动法服务领域。主要提供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竞业限制、工伤待遇赔偿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阅读:463 日期: 2015-08-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
2009年7月20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苏州工伤律师注: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个答复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有所不同。这个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职权的皮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苏州劳动律师团队在办案中遇到更多的是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再行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