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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阅读:315 日期: 2015-08-16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4条确立的劳动合同承继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4条从实体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承继制度,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期限、岗位、工资等内容均不变化,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当劳动合同承继作为基本模式被引入后,还需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承继模式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协商;其次,分立、合并确立了新主体履行旧合同的基本格局,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改制后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比如说员工原来岗位没有了甚至原来部门被撤并了,而且所在部门原有的职能也被取消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随迁或到新岗位上工作,企业依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