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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晓松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已逾七载,专注于劳动法服务领域。主要提供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竞业限制、工伤待遇赔偿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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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能否直接辞退

阅读:662 日期: 2015-09-08

有个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公司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现在的本职工作,其次要对该不胜任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换岗,再次是在经培训或者换岗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三个条件中的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前后两次该劳动者均不能胜任工作,要解决证据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劳动者设定岗位职责,有了具体的考核绩效才能确定标准,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在事后处理员工时真正“有据可依”。这个规定对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小微企业并不太实用,除非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相当充分。同时以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本人或者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同时需要根据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