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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辞职后毁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阅读:340 日期: 2015-08-16

怀孕女工先辞职,后悔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2007年12月,李某被一家制药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月工资5500元。去年8月27日,李某填写了员工移交单,移交单注明离职形式为结构调整。当日,制药公司发放了李某2008年8月工资及补偿金5500元。次日,公司又开具退工单。同年11月,李某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制药公司退工决定,由公司支付李某2008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甚合理,从劳动争议事实来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为协商一致解除,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要取决于劳动者本人是否知悉已怀孕的事实。

制药公司因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称,公司与李某在去年8月27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结清了工资及补偿金,次日又为李某办妥退工手续。公司认为事后获悉李某怀孕时未办理结婚手续,且双方解约时公司并未知悉到未婚的李某已怀孕。

李某辩称公司是在知道自己怀孕后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属非法。自己怀孕后就及时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怀孕生育行为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请求法院按仲裁委的裁决判决。

经审理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去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同年10月登记结婚。但去年8月27日,制药公司与李某办理了工作移交,李某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李某当月工资,李某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

法院认为,去年8月16日李某经诊断确诊为怀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和哺乳期内,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制药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系协商解除,李某在明知自己怀孕情况下,仍与制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视为李某对行使权利作出的放弃处分,该处分是李某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签字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或是制药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遂法院判决不支持李某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苏州劳动律师(www.sz-law.net):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明知自身怀孕的情况下,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该权利的意思处分没有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该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