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故意刁难逼迫劳动者辞职被判经济补偿金
张女士(以下简称“劳动者”)在公司组织的一次常规体检中查出“乙肝”后,遭到同事的“另眼相看”和公司领导的歧视、厌恶,并被迫辞职。事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变相逼迫辞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张女士原系圆科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在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俗称“乙肝”。苏州劳动律师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普通劳动者进行乙肝体检,但特殊行业和岗位除外)。张女士在庭审中陈述,正在为疾病犯愁的自己一边抓紧进行治疗,一边坚持工作,没曾想过,公司的同事因为她的患病常常排挤她、歧视她,让她备受刺激。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老板并没有体谅她患病的情况,也并未为其主持公正,反而处处设置障碍为难她,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说其离职,要求其在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张女士主张,其出于无奈,再加上病情恶化,只能被迫签署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为此,张女士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的起诉,用人单位则辩称称,离职申请上载明了是张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离职,公司批准了其辞职请求,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本案中,劳动者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在同日,张女士又在圆科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而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两份文件均为用人单位提供,虽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圆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据此,法院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所显示的解除事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由圆科公司提出,故判令圆科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即便是乙肝患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的角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承担其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乙肝”患病职工,用人单位应加强关怀和帮扶,以彰显人性企业文化,而非恶意裁员,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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