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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晓松律师,自200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已逾七载,专注于劳动法服务领域。主要提供诸如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竞业限制、工伤待遇赔偿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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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

阅读:398 日期: 2015-09-04

李某系某新型材料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3月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救治无效死亡。2012年6月24日,人社部门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李某亲属刘某提起仲裁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新型材料立公司赔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辩称李某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手前受伤的,故对之前发生的事情并无责任。

苏州劳动律师-以案说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影响公司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赔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苏州劳动律师注:通过本案例,在此提醒各位投资人,股权收购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收购过程中除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股权进行谨慎的评估外,还需注意劳动用工风险方面的调查,否则,盲目的收购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

如需更多帮助,请致电苏州劳动律师15850193218。